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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193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鉴于欧盟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避免我出口产品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服务企业,严格把关”的原则,从即日起加强对输欧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企业宣传有关国外技术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欧盟针对该指令实施近日发布的《ROHS执行指南文件》 (下载地址:http://www. aqsiq.gov.cn,中文译本仅供参考)。
      二、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随附有关限用物质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保证其产品符合ROHS指令有关要求的声明,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批次编号、最终使用地、符合有关技术法规的声明、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签名日期、联系电话等。《符合性声明》应使用英文或产品进口国的通用文字表述。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审核《符合性声明》以及相关检测报告。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87号、第100号和2006年第51号公告推荐的实验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进行相关原材料、零部件的限用物质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
      对没有随附《符合性声明》的,在其具备相关技术文件和合格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要求其随附《符合性声明》。
      对没有相关检测报告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报告或送样检测。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如第二条。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抽查检测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档案,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有关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和上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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