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文化产品、文物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 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9-01-03 06:16:00 来源: 浏览:2102次
分享到
微信
新浪微博
朋友网
更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
】
90
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职责划入新闻出版总署。为实现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职责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新的管理规定之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2
年
4
月
17
日
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
23
号)、《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3
年
12
月
8
日
文化部、商务部令第
28
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
3
日
文化部令第
40
号)继续有效。以上规章中涉及文化部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转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使,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规定作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企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企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还须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的批准手续。
三、申请进口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初审后,填写《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或《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单位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到海关办理音像制品成品或者母带(母盘)的进口手续。
此前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证件仍可继续使用。
四、文化部已审查通过的音像制品应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
到海关办理音像制品进口手续;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在文化部原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出版发行。
超过以上时限的,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启用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进出口审查专用章
”
和
“
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
”
,分别用于加盖音像制品成品和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进口批准文件。
六、为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继续实行方便快捷的出口审核验放机制,即在
“
有效监管、快速通关
”
的前提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将音像制品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预先审核。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上加盖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进出口审查专用章
”
后,海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七、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转发
关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临时批准办法的函
>
的通知》(政法函
[2008]113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音像制品进出口审批的有关表格样式
表
1
:《
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
表
2
:《
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
表
3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
表
4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
》
表
5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
》
附件
2
:
“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进出口审查专用章
”
、
“
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
”
样式(略)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标签:
新闻
闻出
出版
版总
总署
署、
、商
商务
务部
部、
、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2
20
00
08
8年
年第
第1
1号
号关
关于
于音
音像
像制
制品
品进
进口
口及
及市
市场
场管
管理
理有
有关
关问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文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关于2008年音像制品管理目录
下一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公告)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4-03-1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0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