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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01年6月9日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777次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01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计算机软件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软件基地内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在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上年度已经取得了较好业绩,本年度有较好发展趋势,在当地软件产业中起着支柱作用,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具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10%以上。
      (五)上年度年总收入8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60%以上,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总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3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软件技术收入是指由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的收入。
      (六)用于自有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七)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主要软件产品已经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败诉记录。
      (八)具有软件开发标准,已建立软件质量管理体系。
      (九)有中长期企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填写申报表;
      (二)软件园推荐,经省(市)科技厅(委)评审通过,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考察;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软件企业颁发骨干企业证书及标牌。
      第五条 骨干企业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对骨干企业进行审核,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者,将不再认定为骨干企业;对合格者颁发新的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基地骨干企业,可优先得到国家火炬计划等国家有关计划和政策的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已经获得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更名、迁移或歇业的,在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应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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