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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09-09-04 06:00:00  来源:  浏览:1995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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