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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1年12月28日)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926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外经贸部对原有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签发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制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28日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为加强对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纺配证书)的管理,实现纺配证书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纺配证书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12种证书(见附1)。
      第四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纺配证书申请时,须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3),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二、出口企业提供打印好的纺配证书(证书内容规范详见附21)。
      三、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五、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六、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七、办理纺配证书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应提供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货物配仓通知单、货物运输委托书等文件。
     
    第三章 纺配证书的申领与审核

      第五条 纺配证书的申领
      一、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一)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类别
      1、出口企业在向设限国出口涉及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时,应在签定外销合同前,向所属发证机构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所属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证情况及配额剩余数量。
      2、如经核实所属发证机构尚有剩余配额数量,企业应即凭外销合同向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以确保货物出运前持有相应的纺配证书。签证机构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数量。
      3、企业如在未确认配额剩余数量、未获得纺配证书前先行签定并执行外销合同,而货物出运前又未能获得纺配证书,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4、严禁以虚假外销合同申领纺配证书,抢占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二)业绩分配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经核实未超过本企业相应类别的剩余配额数量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三)招标类别
      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应在向招标办公室缴齐所出运货物数量的配额中标金,并受到招标办公室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后,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纺配证书。
      二、不受配额数量限制产品的纺配证书申领
      对不受配额限制产品但又须出具纺配证书的产品,企业在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所属发证机构申领。
      第六条 纺配证书的初审
      一、申请材料审核
      出口企业申领纺配证书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二、证书审核
      1、出口企业使用的纺配证书种类是否正确、完整。
      2、纺配证书的配额类别、品名、数量、金额和价格条款、数量单位、进口商与提交的申领文件是否相符。
      3、纺配证书年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是否相符。
      4、纺配证书“数量”栏中的数量加总值(TOTAL)是否正确,欧盟证书是否有英文大写。
      5、对输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童装类别,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6、输美手工地毯类别是否在类别号的右上角加注“*”号。
      7、输欧盟工业家、博览会配额是否加以注明(详见附21)。
      8、输美纺配证书是否加盖出口企业中英文名称及法人名称的公章。
      三、数据审核
      发证机构审核证书无误后,使用电子商务中心编制的签证程序,装载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数据,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业绩分配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
      2、招标类别:审核出口企业相关类别的配额剩余数量及招标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发出的电子领证证明书数据,确认软盘的类别标志上是否有“Z”。
      3、自主申领类别:审核本地区相关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剩余数量。如剩余数量小于企业的申领数量,可在通过电子商务中心网核查全国剩余数量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4、非配额限制类别:审核软盘数据与证书数据是否一致。
      5、停签类别:对于受配额限制的类别,发证机构必须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停签通知时间停止签发该类别的纺配证书。
     
    第四章 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七条 签发注意事项
      一、发证机构在审证及核查电子数据准确无误并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由在设限国备过案的签证人员签发纺配证书。
      二、签章内容必须与纺配证书相应栏完全一致,签章签名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
      三、印章要清晰。
      四、签章日期必须与装机日期相同。日期以英文方式书写。
      五、唛头栏如需加附页,签证人员须加盖纺配出口签证章并签署名字。
      六、本年度配额须在12月31日前受理并签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5日起受理下一配额年度的纺配证书申请,签证日期为纺配证书的实际签发日期。
      七、初审及签章工作就绪后,经办人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初审栏内签字签名。
      八、发证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纺配证书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纺配证书的签发。
      第八条 纺配证书的复审
      发证机构主管处长对初审后的纺配证书须再进行复审。
      一、办理纺配证书所需材料是否齐备。
      二、签章内容是否与证书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三、签字和印章是否清楚,有否涂改。
      四、负责复审的处长在认定初审准确无误后,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审批栏内签字签名。
     
    第五章 纺配证书的核发

      第九条 纺配证书在经过初审、复审完全合格后方可在接证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将纺配证书的1、2、3、5联、产地证的1--3联发给相应的出口企业。企业在领证时须填写《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14)。
      第十条 纺配证书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证书内容。如需修改,可办理撤换证。
     
    第六章 纺配证书撤证、换证、误撤证、丢证的处理

      第十一条 撤证、换证
      一、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15),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三、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四、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五、办理纺配证书撤换证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证,出口企业应提供公函及证明该批货急需出运的材料。
      六、凡系撤证,发证机构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一式两联,见附16)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第十二条 误撤证
      发证机构如误撤纺配证书电子数据,应立即通知相应企业退回纺配证书正本,并将原纺配证书内容重发。如企业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发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外经贸部,根据外经贸部的通知再作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一、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 OF LICENSE NO.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五、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六、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第七章 特殊证书

      第十四条 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一、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二、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三、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四、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第十五条 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一、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二、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三、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第十六条 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见附17)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第八章 数据上报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必须将当天所签发的纺配证书数据通过网络上报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第九章 代码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
      一、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第十九条 制造商代码(MID)
      发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通过网络上报制造商代码编制申请。制造商代码(MID)数据采用专用程序生成。发证机构收到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网络传送的MID参数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和制造商代码应由发证机构专人管理并负责发送。
     
    第十章 纺配空白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
      纺配出口空白证书种类共12种,出口证书一式五联,产地证四联,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仿制。许可证局负责在纺配空白证书正式使用前,将盖有“SPECIMEN”字样的各种空白证书提供给各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同时将盖有“样本”字样的纺配出口空白证书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纺配空白证书的征订
      纺配空白证书的印制每年安排三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构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18)报许可证局,翌年分别于5月、9月征订当年下半年不足部分的空白证书。各发证机构向许可证局领取纺织品空白证书后须填写《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发收单》(见附19)。
      第二十三条 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管理
      一、纺配空白证书号码段由许可证局统一分配、管理。许可证局负责将每次分配给各发证机构(含驻美使馆经商参处)的各设限国证书号码段分别提供给外经贸部及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二、各发证机构须及时将分发给出口企业的空白证书号码段登记、输机。
      三、空白证书号码段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丢失空白证书及废证处理
      空白证书须实行专人管理。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知驻设限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对外吊销。未使用完的空白出口证书、废证一律交发证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一章 纺配证书签证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纺配证书签证章种类
      纺配证书签证章共有4种即4枚:输美纺织品签证章;输美手工地毯豁免配额签证章;输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纺织品签证章;输德招标配额免税签证章。
      第二十六条 签证章使用要求
      一、发证机构纺配证书签证章的刻制及更换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签证章格式及发证机构代码更改须经外经贸部确认。
      二、各签证章只能用于纺配证书正本。不得在纺配证书复印件及纺配证书正本以外的材料上加盖证章(纺配证书第九栏唛头需加附页除外)。
      三、各发证机构的签证章须刻有相应的发证机构代码。
      第二十七条 对外备案
      一、发证机构的签证章、签证人员签名和新纺配证书须在正式使用前30天向设限国备案。发证机构如更换签证人员,应将本发证机构全部签证人员签名及《签章备案表》(见附20)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通过有关设限国经商参处向设限国备案。
      二、各发证机构签证章及签证人员签名对外备案,须提供一定份数的纺配证书样本和发证机构签章签名备案表:美国50份、欧盟20份、加拿大15份、土耳其15份。
     
    第十二章 纺配证书有效期及保存期

      第二十八条 纺配证书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纺配证书须在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纺配证书只能报关一次。
      第二十九条 纺配证书档案保存三年。三年后按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纺配证书内容规范(见附21)。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94]外经贸管纺字第217号)及《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外经贸部将按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外经贸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1:《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
      附2:《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3:《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4:《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附5:《输欧盟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
      附6:《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
      附7:《输欧盟手工制品证》
      附8:《输土耳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附9:《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
      附10:《输土耳其丝麻制品出口许可证》
      附11:《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
      附12:《输土耳其手工制品证》
      附13:《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14:《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附15:《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
      附16:《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
      附17:《证明信》
      附18:《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
      附19:《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附20:《签章备案表》
      附21:《纺配证书内容规范》
      (附件1--12略)
    附13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国别               份数
    配额年度             类别
    数量               配额种类  分配/自主申领/非配/招标
    证号               初审
    备注               审批
    申请人              申请公司盖章
    电话
    公司经理签字
    送证日期
    第一联:签证机关留存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监制

    附14           纺配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盒号:     页号:

    取证日期 公司名称   类别  份数  页数  许可证编号 取证人姓名



    合计

    附15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国别           类别  分配/自主申领/招标/非配
    配额年度         撤换份数
    原证证号         新证证号
    原证数量         新证数量
    撤换证说明        初审
                 审批
    申请人          申请公司盖章
    电话
    公司经理签字
    送证日期
    第一联:签证机关留存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监制



    附16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









      盒号:     页号:
    退证日期  公司名称  类别  份数  页数  许可证编号  收证人姓名

    合计



    附17          LETTER OF EVIDENC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quota for Cat______(category number) is subiect tocompetitive bidding in China in 200X.





    _______(company name) won a bid with the price of______(RMB/unit)





    Current quantity:





    Licence number:





    外经贸管理部门委(处)英文名称、





    委(处)英文章、英文日期



    附18        纺织品空白出口证书申领表










      申请单位:
    证书种类         申领份数     备注
    美国许可证
    加拿大许可证
    欧盟许可证
    欧盟产地证
    欧盟丝麻许可证
    欧盟丝麻产地证
    欧盟手工制品证
    土耳其许可证
    土耳其产地证
    土耳其丝麻许可证
    土耳其丝麻产地证
    土耳其手工制品证
    申报份数合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处长:     单位盖章:



    附19          纺织品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收货单位:

    收货日期   证书种类   收到箱数  箱号  起止流水号  验收人签字  主管处长签字


    验收情况



      说明:1、签收单一式三份,由发证机构填写,一份收货单位存档,一份报许可证局,另一份报发货厂家。


      2、收货单位验收后,应详细填写检验情况。


    附20         CHINESE ISSUING AUTHORITIES










    ISSUING AUTHORITY:          CODE NO:

    ADDRESS AND POST CODE:

    PHONE:           FAX:

    SPECIMEN OF ISSUING STAMP:

    NAME AND SIGNATURE OF ISSUING OFFICIALS:



    附21:          纺配证书内容规范







      一、证书打印要求


      (一)各出口企业在打印、输入纺配证书时要严格按统一规范操作。


      (二)纺配证书内容须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规定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相符。


      (三)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分批打印纺配证书。纺配证书数量应与每批实际出运数量相符。


      (四)纺配证书的年度须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货物出运日期为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船运的货物出运日期为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的日期。


      (五)严禁出口企业在未落实外销合同时打印并申领纺配证书。


      (六)严禁出口企业将纺配空白证书交外商或本企业外的单位打印。


      (七)纺配证书不得涂改。出口企业向发证机构申请前应对纺配证书内容和抽报数据认真审核,发现错误须重新打印。




      二、证书内容规范


      (一)对美国证书的要求:


      第一栏 出口人(名称和地址):出口企业全称(与第十四栏一致)和详细地址,出口企业十三位代码。


      第二栏 许可证号码:已印制。


      第三栏 协议年度:货物实际出运的年度(当年配额只能当年使用)。以货物实际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按出口货物的正确类别号打;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出口合并类别项下产品按实际出运的货物类别。例如,对美国出口棉制男裤,既可打印347/8类,也可打印为347类,但不能打印为348类。出口分限、子限类别项下产品,出口许可证应打印子限类别,不得打印母限类别。例如,对美国出口化纤窗帘,只能打印666--C类,不得打印666类。


      第五栏 发票号码:出口企业的发票编号。


      第六栏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填美国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即实际收货人。


      第七栏 装运地、装运日期及目的地:指具体的港口名称,不能笼统的打印中国、美国。如需中途转运,应将转运港口打上。


      第八栏 中国港口离岸价值:许可证项下货物的FOB总值。按信用证规定的币别符号打。


      第九栏 唛头、包装件数、商品名称:


      第十栏 数量:


      第十一栏 单位:


      第十二栏 总值:


      上述四栏可按出口商业发票的习惯方法打。如唛头打不下,可另加附页,附页必须打上许可证号码。第九栏内还须用英文打上该证商品的生产工厂名称和地址。在名称和地址前注明M.I.D。如遇丢证补发,则应加注:


      “DUPLICATE”


      THIS EXPORT LICENCE IS IN REPLACEMENT OF EXP;ORT LICENCE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数量须按协议计量单位打。如未按协议计量单位成交,应折算成协议计量单位。如计量单位为“DOZ”,小数均须进位为整数;如其他计量单位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处理。证上数量应与实际出运数量相一致。


      第十三栏 生产厂家代码应与第九栏的生产厂一致,打该生产厂的代码。


      第十四栏 出口人签章:应与第一栏出口人一致,由出口企业加盖带有中英文名称和法人签字的公章。如无此章,可盖出口企业章后,由法人签字。日期为打证的日期,按美国习惯以月、日、年顺序,月份用英文。


      (二)对欧盟证书的要求:


      第一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出口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出口企业的十三位代码。


      第二栏 证书号码:此栏目内打进口国代码(第3--4字节)一律用英文大写。BL为荷比卢,DK为丹麦,EL为希腊,ES为西班牙,FR为法国,GB为英国,IE为爱尔兰,IT为意大利,PT为葡萄牙,DE为德国,SE为瑞典,FI为芬兰,AT为奥地利,TR为土耳其,欧洲博览会为BF。


      第三栏 配额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当年配额只能当年使用),以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正常配额按出口货物的正确类别号打,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如属工业家配额,则应在类别号阿拉伯数字后再加IY。


      第五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指目的地国家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


      第七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欧盟国家名称及货物清关港所在地的欧盟国家名称,不得打中转港的国家名称。


      第八栏 装运期、地点、日期、运输方式:打装运日期(年、月即可)和运输方式、具体港口名称。如需转运,加上转运港。


      第九栏 加注内容:此栏只打纺织品类别代码即可。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则须在此栏内用英文说明。欧洲联盟特殊类别加注内容:


      1、特殊类别


      2N:FABRICS OF WIDTH NOT EXCEEDING100CM TO BE SET OFF AGAINST ADDITIONAL QUANTITIES PROVIDED FOR IN CATEGORY 2


      2G:FABRICS FOR MEDICAL GAUZE TO BE SET OFF ADDITIONAL QUANTITIES PROVIDED FOR IN CATEGORY 2


      6S:SHORTS TO BE SET OFF AGAINST ADDITIONAL QUANTITIES PROVIDED FOR IN CATEGORY 6


      2、童装:出口童装(商业尺寸不超过130公分)时,应加注“*”号,按3:5的比例折算为成人单位数量。


      CONVERSION RATE FOR GARMENT OF A COMMERCIAL SIZE NOT EXCEEDING 130CM IS TO BE APPLIED


      3、工业家配额


      QUANTITIES RESERVED FOR INDUSTRY


      4、外部来料加工,在证上加注“opt”及


      PRIOR AUTHORIZATION No.--


      5、欧洲博览会配额


      “EUROFAIRS QUOTA 200X:”


      6、原证丢失补发


      “DUPLICATE”


      “THIS EXPORT LICENCE IS IN REPLACEMENT OF EXPORT LICENCE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7、对配额年度应当年出运的货物,但在配额年度下年签发的出口证书应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追溯性签发)


      第十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唛头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如唛头打不下,可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商品名称应具体(货名+性别+梭(或针)织),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前四位号码。打上生产厂代码、名称及地址。加注TOTAL:英文件(套、双)数或公斤数大写。


      第十一栏 数量:按双边协议规定的计量单位写。


      计量单位是公斤的,只填写货物的净重;计量单位为件(套)或双的,先打件(套)或双,然后须加打货物的净重。净重数字应加括号。童装必须按实际出运数量打。在数量前后必须用符号打断。


      第十二栏 离岸价值:打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十三栏 有关当局证明:日期由发证机构手签,此栏只须打上发证机构的所在城市名称即可。


      第十四栏 有关当局的名称、地址、国家:打具体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三)对欧洲丝麻证书的要求:与欧盟证书要求相同。


      (四)对土耳其证书的要求:与欧盟证书要求相同。


      (五)对加拿大证书的要求:


      第一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打出口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第二栏 许可证号码:已印制。


      第三栏 配额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当年配额当年使用),以货物实际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准。


      第四栏 类别号:按照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正确类别号打。


      第五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地国家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


      第七栏 进口国家全称:已印制。


      第八栏 装期、地点及运输方式:本栏目装运日期(只需年、月即可)和运输方式。地点打具体港口名称,如需转运,加上转运港。


      第九栏 加注内容:此栏一般不打,如遇丢证补发,则应加注。出口童装时,应加注“*”号,并按3:5的比例折算为成人单位数量。


      第十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唛头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打“N/M”;若唛头打不下,可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商品名称应具体(货名+性别+梭(或针)织),此栏还须打上生产厂家代码、名称及地址。


      第十一栏 数量:按双边协议规定的计量单位打。


      如系2--6X的童装,则填写童装实际出运数量,并在数量右上角加注“*”号,将折算出的成人配额数用英文加注填制在第十栏下方,在备注的左上方加注“*”号,在商品名称前用2--6X表示童装。上报数据时加注童装标记。


      第十二栏 离岸价值:填写FOB价,以元为单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十三栏 有关当局证明:“ON”由发证机构的手签,“AT”须打上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


      第十四栏 提供有关当局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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