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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2]356号
    发布时间:1992-06-14 06:00:00  来源:  浏览:2888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356号 1992年9月23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对日出口河豚鱼品种混杂,贝类被检出毒素等问题,国外反映强烈。在商检的日常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统一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输日河豚鱼检验问题:
      输日河豚鱼,混有证书证明以外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发生率高达50%以上,各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河豚鱼加工、检验的管理工作,对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实施整顿,凡加工出口河豚鱼的加工厂应当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经审查,具有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指定为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对一些无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禁止加工出口河豚鱼。
      检验出证,河豚鱼的拉丁文名称应与出口河豚鱼检验规程中的名称一致。
      二、贝类毒素检验问题:
      根据沿海9个商检局90年-92年5月的检验与普查结果,共检验1145批,检出贝类毒素的17批,未放行出口;经检验合格出口到日本的,有被检出毒素。据此,要求各局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重点是杂色蛤、青柳蛤、文蛤和贻贝,冻品要批批检测,活品仍按国家商检局给江苏商检局国检检函[1991]590号关于对日出口贝类检验贝类毒素的紧急请示的复函执行,每15天为一周期检测一次。其它双壳贝仍应继续普查。
      三、关于出口冻对虾规格重量检验:
      1、按《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对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规格的下一级规格虾,暂定允许不超过检验样品总只数的40%。
      3、严禁泡水增重,一旦发现不予放行出口并应严肃处理。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各局对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了解有关进口国家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严格按有关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出证。
      五、关于跨地区检验问题:
      鉴于出口水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跨地区检验,遇到问题要与产地局互通情报,密切协作,共同把好出口水产品检验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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