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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实行暂行管理措施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318号
发布时间:1993-06-15 06:00:00 来源: 浏览:2744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实行暂行管理措施的通知
(〔1993〕外经贸政发第318号 1993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一部分易货出口粮食违犯国家规定,通过海运转口到非易货对象国家,严重冲击了正常贸易出口。为整顿易货贸易经营秩序,除对违反规定的公司严肃查处外,现决定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凡海运易货出口粮食(大豆、大米、玉米、小麦),报关前地方外经贸公司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售方公司名称,购方公司名称,出运港,目的港,船名,数量,销往国别,许可证号等。
二、出口公司凭所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登记单,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外经贸总公司可直接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登记和申领许可证手续。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海运易货粮食出口到原苏东国家,在合同中应订明购方保证不转口及提供目的港卸货证明、进口报关单条款。上述易货出口的粮食应在出运到远东地区一个月、欧洲港口三个月内,凭到达上述国家港口的卸货证明和进口国海关的报关单到所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各外经贸总公司到外经贸部(发展司)办理注销手续。
四、有关发证机关办证后,立即将海运易货出口粮食的登记单抄送外经贸部(发展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外经贸部委托该公司进行跟踪核查,如发现并查实我方公司将易货出口粮食转口或现汇出口到原苏东以外国家现汇市场,外经贸部即取消违规公司的易货贸易经营权。
五、对经查实将易货出口粮食转口或现汇出口到原苏东以外国家的我方违规公司,海关将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对原苏东国家粮食易货指标时,要控制公司数量,把粮食易货计划分配给信誉好的外经贸公司,并严格监督、定期检查有关公司执行海运易货粮食出口的情况。
七、为便于对易货粮食统一管理,凡以各种运输方式易货出口的粮食,均按《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93号)的规定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出运口岸。
本措施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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