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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国检检〔1995〕14号
    发布时间:1995-06-17 06:00:00  来源:  浏览:2211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检检〔1995〕1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进口棉花是《种类表》内商品,除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外,合同均规定凭中国商检出具的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证书进行最后结算。为保证商检检验结果的准确一致性,根据多年来贯彻《关于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棉花口岸和内地检验分工的通知》〔81〕国检四字第61号的经验和1994年进口棉花检验工作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国家商检局领导批准,现将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和收货地商检局的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考核批准(考核条件见附件)。现已批准的检验出证局有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天津、辽宁、北京、河北、湖北、安徽商检局。
      二、有条件在口岸计重、取样的检验出证商检局应争取在卸货口岸完成计重、取样、检验、出证。
      三、检验出证商检局来不及在卸货口岸计重、取样,调往内地的,由检验出证局办理易地取样、计重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地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一并将计重结果和样品寄送给检验出证商检局,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进行品质检验后汇总重量和品质检验结果,对外出具证书。
      收货地商检局对其计重结果的准确性和所取样品的代表性负直接责任。检验出证商检局对其品级、细度、长度、强力等品质检验结果负直接责任。
      出证商检局将全部鉴重费和50%的检验费拨付收货地商检局。
      收货地商检局不具备计重、取样条件的,应配合相应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
      四、检验出证商检局之间,须定期校对目光和交流检验技术,及时统一标准和作法,以保证对外出证的准确一致性。
      五、独批到货的,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自行计重、取样、检验出证。一部分调往其他检验出证商检局的,由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局汇总出证。汇总出证商检局收15%的品质检验换证费。
      六、外商来看货,以检验出证局为主组织接待,收货地商检局须积极提供情况和资料,沟通情况,必要时参与共同接待,以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索赔谈判完毕,检验出证商检局应及时总结,函告有关商检局并抄报国家局。
      七、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口的棉花按国家商检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81〕国检四字第61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        进口棉花开验的考核条件

      1、任务量:
      (1)进口棉花数量每年达到2万吨左右的;并今后常年有一定数量进口的口岸局,可组织力量做开验筹备工作。
      (2)年进口量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省、区,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办理。
      2、人员配备:
      由于进口棉花是从世界各国购入,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棉花类型等不尽相同,为保证商检证书的质量,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备应与任务相适应,以2万吨为基础应配有:
      (1)有进口棉花检验工作经验的专业棉检人员至少2人。
      (2)辅助人员若干人。
      3、仪器设备:应配置进出口棉花检验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如下:
      (1)棉花分级室:设有人工模拟光照设备的分级室。
      (2)有符合供物理测试的恒温恒湿室。
      (3)卜氏强力机1~2台。
      (4)纤维气流仪1台。
      (5)Y802A型电热烘箱2台。
      4、符合上述规定的并拟开验进口棉花的商检局可向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提出申请,由国家商检局组织棉花检验技术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包括对专业检验人员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核),由国家商检局批准方可正式开验并对外出证。申请单位在准备期间,其各项进口棉花的检验业务暂仍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通知》办理。
      上述各项条件对国家局已批准的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同样适用,如经考核达不到二、三项条件时,由国家商检局通报并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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