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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检监〔1996〕13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发布时间:1996-06-18 06:00:00  来源:  浏览:2116次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检监〔1996〕13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依据及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
      1.2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茶叶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洁的材料修建。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手拣车间、小包装车间应设置纱门、纱窗。
      4.5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车间相应配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除尘设备或有效的排尘设施。各种炉灶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
      4.7车间入口处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设施。
      4.8加工、包装、储运及与茶叶接触的工器具应经常清扫,使用时应处于卫生状态。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进厂应有专库存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用于加工茶叶的辅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规定。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手拣工作场所和小包装车间人员应穿着白色工作服、帽及专用鞋,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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