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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活禽和种蛋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71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006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加强进口活禽和种蛋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6日 国质检动函[2004]7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进口活禽和种蛋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和进口活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严禁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进口活禽。对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运抵口岸、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活禽或者种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经进境并处于隔离检疫的活禽或者种蛋,要增加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和H7)的检测项目,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二、严格进口活禽和种蛋临时隔离检疫场的审批。严禁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疫点周围3公里)及其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设置临时隔离检疫场,要求临时隔离检疫场选择在疫点周围50公里外。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临时隔离检疫场设立的审批,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解除对疫区的控制措施并确认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方可恢复申请。
三、根据目前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临时隔离场位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0公里内、近期可能进境的,各局要立即通知有关企业暂停进口;已经启运或已经抵达口岸的,各局要帮助企业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临时隔离设施,并做好防疫、隔离检疫等各项工作。
对隔离检疫场虽未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0公里内,但原审批进境口岸位于或者境内运输路线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尚未进口的,要立即通知企业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必须通知企业更改进境口岸或者运输路线,并及时通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通知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境活禽和种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进境口岸和境内运输路线不得位于或者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境内长途运输必须采取入境口岸直接飞机转运的方式,降低进境活禽和种蛋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
五、要加强对进口活禽和种蛋的境内运输管理,加强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的防疫消毒处理,必要时应实施检验检疫人员监运措施,确保动物运输安全。
六、加强隔离期间检验检疫管理,确保隔离活禽的健康安全。当前要对所有进口活禽或者种蛋增加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和H7)的检测项目,有关检测方法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CB/T18936―2003)或者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推荐的方法。按规定对进口活禽在隔离期间实施免疫,严防进口活禽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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