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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
    发布时间:1990-05-12 08:00:00  来源:  浏览:4521次

    【发布部门】卫生部药政局 【发文字号】卫药政发[90]第92号
    【发布日期】1990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1990年5月11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药政发[90]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二、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三、毒性中药、闹阳花、生马前于应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用的名称:闹羊花、生马钱子。
      四、毒性中药红粉、红升丹系同物异名。中国药典(1985年版)以“红粉”收载。今后毒性药品品种表修订时将取消“红升丹”的名称。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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