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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分包装出厂检验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2009]26号)
    发布时间:2009-03-22 16:09:00  来源:  浏览:2816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美能检验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安〔2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鉴于进口药品分包装产品是按进口药品管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是法定检验报告,药品质量保证责任应由境外制药厂商承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制剂进行分包装前,分包装企业应同境外制药厂商商定出厂检验方式,严格保证药品质量,但无需对外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二、分包装产品批号原则上应与相应进口产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的批号一致。分包装后确有必要分批的,经境外制药厂商同意,可以编制亚批号,并可出具批号关联性证明文件。

      三、进口大包装药品在分包装前储运时间较长的,分包装企业应对分包装后药品在有效期内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评估进口和分包装过程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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