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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林业局、食品巷口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技发2005年第449号)
    发布时间:2005-11-29 09:02:06  来源:  浏览:1888次

    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林业局、食品巷口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技发2005年第44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品出口逐年递增,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我国医药产品出口达到 119.7亿美元,与2003年同期相比增长28.3%,创历史最高水平,医药产品出口种类增多,出口市场逐步呈现多元化趋势,总体水平已经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

      但我国医药产品出口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2004年我国医药产品出口仅占我国外贸出口的2%,与我国外贸出口水平不相适应。自主创新能力弱、国际化导向差、出口经营方式粗放、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越来越制约着我国医药产品出口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20年医药尤其是生物医药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培植我国医药出口新的增长点,优化医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医药产品国际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发挥出口对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强医药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和互认,建设适合医药产品特点的国际营销渠道,扩大我国医药产品出口。

      第二条 发展目标。在2010年之前,基本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医药产品研发体系,逐步提高医药产品出口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全面增长,争取医药产品出口年增长率保持12%。到2010年,力争医药产品年出口额达到230亿美元,创立20个医药自主品牌。2010年到2020年期间。医药产品出口年增长率争取达到16%。到2020年,医药产品出口额达到1000亿美元,知名自主品牌达到100个,力争有5-10个重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建成15-20个年出口额达20亿美元以上的医药出口基地,50家年出口额在l亿美元以上的医药出口骨干企业,一批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重点医药企业,国际营销体系初步建成。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一是把长远规划与近期发展相结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医药产品出口中长期规划,结合不同医药产品的特点,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二是企业自主和政府支持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协调和发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巩固现有出口市场,采取针对性举措,力争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取得突破性进展,四是把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与鼓励发展国有、民营企业相结合,提高利用外资效率,扩大出口规模,提升出口产品技术水平。

      二、培育出口主体,优化产品结构

      第四条 建设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加强对医药出口基地的管理和指导,推动有关城市成立医药出口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创造良好的医药出口发展条 件。鼓励出口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适应国际市场的医药品种,优化布局,推动产业集聚,促进结构调整,培育地区性的规模竞争优势,并发挥其窗口、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确定和培育重点企业。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为主体,确定一批分别具有技术研发优势或产业基础优势,以及市场营销优势的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快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加快国际化进程,谋求拓展全球市场。

      第六条 加快培育具有潜在优势的中药产品出口。选择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药品种进行重点开发推广。在建立完善种植养殖措施的基础上,鼓励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和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种植药材的出口。

      第七条 稳步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化学合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非专利药的出口。借助跨国公司构建全球供应链体系的时机,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加强对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产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标准,努力创造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出口名牌。提倡借鉴与创新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非专利药品出口。

      第八条 大力鼓励生物药的出口。加强对基因工程药物、生物疫菌和生物诊断试剂的开发与研究,努力发展具有优势的疫苗菌苗等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积极开展中草药有效生物活性成份的发酵生产,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大规模工业化提取中草药的有效生物活性成分,大力开发疫苗与诊断试剂。

      第九条 重点发展医疗器械与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出口。继续扩大一次性医疗器械出口。重点扶持发展科技含量高、拥有核心技术如超声聚焦刀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适当引进先进大型医疗设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

      三、提升技术水平,鼓励境外注册认证

      第十条 合理调配医药科技资源,加强与医药产品出口相关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研究,选择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好科技攻关。支持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风险基金进入医药研发领域。

      第十一条 加强医药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推进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国际标准的调研,争取中医药国际标准主动权。加强国际标准的调研,加大科技投入,做好对(二垩英、多环芳烃等)外源性环境毒物的去除和控制及制皮方法的研究推广。

      第十二条 加强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要提高创新层次,促进基础性专利的产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力度,支持在境外申请专利,逐步增加我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

      第十三条 加强医药产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研究。鼓励有关机构有步骤地开展对中药毒性、毒理的研究,支持有关国际组织建立相关的咨询中心,加强对国际市场安全使用中药产品的指导,建立国际市场中药不良反应快速应对机制。

      第十四条 推动医药产品境外注册和相关认证工作。建立国际医药市场法规数据库,并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支持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建立国际医药注册指导中心,力争2010年达到20家,覆盖主要出口地区。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资金,对符合条 件的医药产品出口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进口国要求的认证等给予支持。

      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拓市场

      第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市场的开发工作。充分发挥驻外经商参处(室)优势,加强对国际市场医药产品需求的调研。继续巩固传统的亚洲市场,努力开发东欧、非洲、南美新兴市场,重点突破欧美发达国家市场。

      第十六条 促进国际营销渠道建设。加强对国外市场营销渠道的研究,大力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营销方式。争取2010年之前。行业中介机构分别在医药产品出口重点市场建立10个医药产品销售指导中心,提供医药产品的市场需求、营销渠道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深入研究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采购政策,力争一批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医药产品进入采购清单,大力扶持青蒿素等优势产品的出口。

      第十七条 加快实施医药产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医药企业以参股控股、并购、租赁、境外上市、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鼓励医药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享受国家“走出去”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多双边机制和国际组织等多方面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争取与部分重点国家在相关认证(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检测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市场特点,与条 件成熟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在双边联(混)委会机制下成立医药工作组,推动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当地市场,优先推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项下中医药领域合作。运用WTO的协调机制,协助发展中国家解决重点疾病防治的药物和器械供应。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医药企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以医带药”市场战略的实施。通过政府多双边渠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提高各国对我国中医药的认知度。强化和规范对国外中医药留学人员的培养,利用援外资金支持在具备条 件的发展中国家开展中医药合作办学、合作办医院,带动中药产品出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加强对易于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化学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的监控,及时收集整理出口产品的有关信息,指导行业和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对。要指导行业加强对国外产品的倾销、垄断、补贴的调查,按照WTO的规则建立我国医药产业的保障措施。

      五、加大政策扶持,强化部门协调

      第二十二条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促进医药产品出口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医药产品出口发展规划与战略举措,协调解决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医药产品出口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在开展工作时要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地方参照设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简化行政审批。适当调整医药产品进出口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出口服务与审批的快速通道。适时调整医药产品进出口海关编码,增列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等重点产品的编码,为有关统计分析和政策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生态和濒危物种保护。配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和生态建设战略,促进中药材以利用野生资源为主转向人工繁育资源,大力发展中药材野生动植物繁育基地,努力研究中药濒危、珍稀物种的人工替代品种。有关部门要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提供必要的方便,逐步推进含野生动物成分中成药的标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扶持医药产业。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中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加大对医药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利用现有高新技术产品技改贴息和研发资助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 件的医药企业予以资助。

      第二十六条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进出口银行提高授信额度,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内,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提供保险支持;帮助重点企业以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

      第二十七条 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医药领域。逐步放宽医药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并根据《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中医药产品范围。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组建医药经济联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研发、生产、物流、营销等环节的产业价值链;以骨干企业为主体,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建立重点品种或特色品种的供应链体系;引导有条 件的地区发挥资源或区位优势,构建医药经济圈。

      六、完善中介机构,加强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代物流、展览等服务。建立具有较高水平的医药产品国际会展服务和物流中心。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在国外联合建立地区性的产品分流中心,积极支持举办国际医药产品专业展览金,鼓励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

      第三十条 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医药出口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支持行业组织在医药领域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企业的信用情况将作为享受鼓励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家医药出口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收集、整理、完善国际国内医药产业、市场、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市场、投资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实施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支持中介组织加强协调,实现行业自主管理、自我监督,强化行业自我服务功能;规范医药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医药出口良好企业认证制度,维护我国医药国际声誉;为医药出口企业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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