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署监一〔1990〕698号〕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废止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价格亦已发生变化,原《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次总值人民币200元的免征税款额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决定从1990年9月1日起,适当放宽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额,将原办法第七条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或进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请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海关总署
1990年9月9日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对1986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或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上述修改自1990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