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濒管办、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7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已失效,被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3号废止。 |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7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