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11-04-25 10:14:00  来源:  浏览:2287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11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法律类别】食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推动进口预包装食品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后,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以下简称标签备案号)。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凡提供标签备案号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可免于中文标签版面格式检验。

     

        二、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前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凭《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标签备案号。

     

        三、2006年4月至系统运行前,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并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向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签备案号。

     

        四、为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