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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7号 关于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11-10-14 14:50:35  来源:  浏览:1981次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7号 关于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格桑多吉 耿协威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107 65197432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gesangduoji@mofcom.gov.cn
          gengxiewei@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须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产品必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生产企业采购柠檬酸(盐);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并在今后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1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材料(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一)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3、生产企业须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2011年有出口业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11年柠檬酸出口报关单及对应的出口核销清单,2011年有出口业绩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11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核销单;

      5、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1年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二) 新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生产企业须提供符合本规定(一)款1、2、3、5的相关材料。

      (三)2011年已获得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和新申请的流通企业只须提供符合本规定(一)款1、5的相关材料,已获得上一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当年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四)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2011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就本规定(一)款4所要求的内容进行抽查。被抽查的企业须全面如实提供上述(一)款4中规定的材料。

     
     附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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