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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5-01-08 17:12:59  来源:  浏览:5072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明确、统一和规范农产品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二、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海关加贸部门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批准文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相关商品编号审核工作,对涉及关税配额外税率对应商品编号的,不予备案。

    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手册再次延期的,海关无需要求企业提供商务部批复文件,直接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

    三、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加贸部门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以下简称一般贸易配额证)、商务部批复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内销批准证》(以下简称“内销批文”),内销批文注明的配额证号码应与一般贸易配额证原件号码一致。对内销批文未注明相应配额证号码或号码不一致的,视为无一般贸易配额证。

    企业提交一般贸易配额证和内销批文的,海关加贸部门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对应的商品编号开具内销征税联系单;企业提交内销批文,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海关加贸部门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对应的商品编号开具内销征税联系单。

    四、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海关通关部门验核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字样的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逐批次登记核扣进口数量。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征税通关手续时,通关部门按照内销征税联系单标明的商品编号审核内销征税报关单。有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核扣相应内销数量,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内销征税联系单标明的商品编号,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因非不可抗力造成保税货物受灾的,如企业不能提交一般贸易配额证,海关加贸部门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对应商品编号开具内销征税联系单;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货物受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按现行规定,广东省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和内销手续时,海关加贸部门不再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在相应办理环节应加强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件的验核。

    本通知内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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