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印度、南亚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10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31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0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8月3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291735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日本或印度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3年8月31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邻苯二甲酸酐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0号)(略)
2.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反倾销税税率表(邻苯二甲酸酐)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 税率
韩国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4%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 0%
(Aekyung Petrochemical Co.,Ltd.)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4%
(DC Chemical Co.,Ltd.)
其他韩国公司 13%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66%
印度 所有印度公司 13%
标签: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2
20
00
03
3年
年第
第5
52
2号
号对
对原
原产
产于
于韩
韩国
国、
、日
日本
本、
、印
印度
度的
的进
进口
口邻
邻苯
苯二
二甲
甲酸
酸酐
酐征
征收
收反
反倾
倾销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4-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2024-04-07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