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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900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397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国质检动函[2003]90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11月3日,中巴双方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议定书印发各局,请严格遵照执行。在进境巴基斯坦芒果检验检疫及监管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      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巴基斯坦芒果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AQSIQ)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以下简称MINFAL)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MINFAL将对输华芒果进行检疫并出证,保证输华芒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且符合议定书其他要求。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芒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声明:
      “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2003年11月3日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要求”。
      第三条 输华芒果的生产必须符合巴基斯坦官方芒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来自桃实蝇非疫区或经过针对检疫性实蝇的蒸热处理。蒸热处理设备最底层抽屉中的芒果果肉温度应达到48℃。桃实蝇非疫区方案要经过MINFAL和AQSIQ的审核认可。
      第四条 MINFAL将在芒果生长和收获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得到控制。有关监测方法由中巴双方共同商定。巴方在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向AQSIQ提供该监测调查报告。
      第五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包装厂、储藏库和处理设施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定的检疫要求,在MINFAL注册登记,并经AQSIQ考核认可。
      第六条 输华芒果在采摘后,应使用经中方核准的杀菌剂进行处理,以杀灭煤炱病等病害。
      第七条 输华芒果的包装等产后处理须在MINFAL的严格监管条件下进行,要经过细致的人工选果、水洗、杀菌、烘干、打蜡等工序,用包装箱包装。
      第八条 输华芒果不得带有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和植物残体。
      第九条 输华芒果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和干净卫生的,并使用以前未用过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芒果的品种、产地、果园(生产者)、储藏库、包装厂和处理设施的英文信息。货物托盘上的检疫标识由MINFAL设计,经AQSIQ认可。
      输华芒果须用MINFAL加施封条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封条在集装箱抵达中国港口时应完好无损。
      第十条 巴基斯坦输华芒果的入境港口: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乌鲁木齐和红其拉甫。
      第十一条 芒果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进行检验检疫。若发现芒果包装不符合本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该批芒果不准入境;若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生产者) (桃实蝇非疫区范围内)、包装厂、储藏库、蒸热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芒果,不准入境。
      若检疫发现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对该批巴基斯坦芒果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同时将暂停巴基斯坦芒果输华,直至查清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并经中方认可为止。若发现其他有害生物,中方将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经风险评估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始之前,在MINFAL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对巴基斯坦输华芒果果园、储藏库、包装厂和处理设施的检疫卫生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项目开始后,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上述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个人生活费等)由巴方承担。MINFAL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芒果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该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AQSIQ和MINFAL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第1年为试行期。如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本议定书于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做准。
      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食品农牧部代表
           (签名)               (签名)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桃实蝇 Bactrocera zonata
      2.芒果果核象 Sternochetus mangiferae
      3.芒果果肉象 Stemochetus frigidus
      4.芒果白轮蚧 Aulacas tubercularis
      5.灰白片盾蚧 Parlatoria crypta
      6.东京蛎蚧 Lepidosaphes tokionis
      7.突胫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
      8.煤炱病 Capnodium ramosum
      9.芒果畸形病 Fusarium moniliforme var.subglutin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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