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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194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6号)

      1999年7月,博茨瓦纳爆发了非洲猪瘟。防火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猪和野猪的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博茨瓦纳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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