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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第12号)1999年4月16日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168次

              注: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废止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第12号)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暴发牛和羊口蹄疫,病毒毒型均为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摩洛哥和突尼斯两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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