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非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11号 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88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1号)

            --防止阿富汗、乍得和坦桑尼亚霍乱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阿富汗北部、东北部、东部、南部和东南部地区出现霍乱爆发流行。截至7月25日,共报告霍乱病人4499例,其中114人死亡。另据报告,非洲乍得和坦桑尼亚也出现霍乱爆发,截至7月25日,乍得卫生部共报告霍乱病人608例,其中20人死亡。坦桑尼亚报告自5月18日至7月20日共发现霍乱病人109例,其中3人死亡。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感染病人,染病嫌疑人、处于霍乱潜伏期并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可以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国际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