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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335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471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7月21日 国质检动[2006]3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6年6月21日总局与南非农业部新签署的《南非输华柑橘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修订了《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于2005年1月4日印发的《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国质检动[20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输华柑橘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2006年6月21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橙(Citrus sinensi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橘子(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1imon),英文名称分别为:Orange、 Grapefruit、Mandarin、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南非林波波省(Limpopo)、姆普马兰加 (Mpumalanga)、西开普省(Western Cape)、北开普省(Nothern Cape)、东开普省(Eastern Cape)和夸祖鲁纳塔尔(KwaZulu-Natal)。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柑橘果园、包装厂、预冷处理设施应经南非农业部(DOA)注册登记,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AQSIQ)审核确认(详见总局网页)。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非洲蜡实蝇 Ceratitis rosa、苹果异形小卷蛾Cryptophlebia leucotreta、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橘花巢蛾 Pravs citri、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a、圆盾蚧Chrysomphalus pinnulifera、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非洲龟蜡蚧Ceroplastis destructor、盔蚧Saissetia somereni、非洲奥粉蚧Paracoccus burnerae、须霉病菌Penicillium uliaense、柑橘黄龙病 Iiberobacter africanum。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柑橘须来自石榴螟非疫生产点,如在果园、加工、出口环节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暂停向中国出口柑橘。
      2.在DOA指导下,输华柑橘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3.应AQSIQ要求,DOA向AQSIQ提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报告及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包装前,柑橘应在DOA检疫监管下,进行选取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确保输华柑橘不带昆虫、螨类、植物枝、叶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果。
      2.输华柑橘须与非输华水果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材料包装。
      2.每个包装箱上应标出“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并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储藏设施的名称或注册号。
      (四)冷处理要求。
      输华柑橘须进行针对实蝇、苹果异形小卷蛾的冷处理。冷处理技术指标为-0.6℃或以下持续至少24天。冷处理前,应在-0.6℃温度下预冷72小时。
      如果随航冷处理过程中部分时间段的温度高于-0.3℃,则冷处理时间相应延长8小时,如高于-0.3℃温度的时间段超过或跨过1天,则按超出天数每天增加8小时来确定冷处理的延长时间。如果温度超过0℃,则冷处理无效。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植检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 2006年6月21日在开普敦签署的《关于南非输华柑橘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uit from South Africa to China signed at 21 June 2006 on Cape Town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处理部分注明。
      七、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柑橘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 DOA官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应达到-0.6℃或以下,并连续24天或以上。如果温度超过0℃,则冷处理无效。
      如果随航冷处理过程中部分时间段的温度高于-0.3℃,则冷处理时间相应延长8小时,如高于-0.3℃温度的时间段超过或跨过1天,则按超出天数每天增加8小时来确定冷处理的延长时间。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方法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三)发现有来自未经DOA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柑橘,不准入境。
      (四)发现地中海实蝇、非洲蜡实蝇或苹果异形小卷蛾活虫,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并暂停南非柑橘输华;如发现石榴螟,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在本出口季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柑橘输华。
      (五)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略)
      2.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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