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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253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72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 国质检动[2006]25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澳大利亚柑橘进口。现将《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澳大利亚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5年10月28日草签,2006年4月 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limon)、葡萄柚(Citrus paradisi)。英文名称分别为:Orange、 Mandarin、Lemon、Grapefruit。
      三、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SW)、维多利亚 (VIC)、昆士兰(QLD)、南澳大利亚州(SA)。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柑橘果园、包装厂应经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 (AQIS)审核注册,并经中国质检总局(AQSIQ)核准确认。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昆士兰实蝇 Bactrocera tryoni、澳北果实蝇Bactrocera aquilionis、扎氏果实蝇Bactrocera jarvisi、黑肩果实蝇 Bactrocera newhumeralis、弟实蝇Dirioxa pornia、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遮颜蛾Blastobasis spp.、加州短须螨Brevipalpus californicus、隐斑螟Cryptoblabes adoceta、苹果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橙实卷蛾Isotenes miserana、刺粉虱Aleurocanthus valenciae、洋衫鳞粉蚧Nipaecoccus aurilanatus、大洋刺粉蚧Planococcus minor、冬生疫霉Phytophthora hibernalis、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壳针孢菌Septoria citri。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柑橘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玫瑰短喙象、遮颜蛾、隐斑螟、苹果褐卷蛾、橙实卷蛾、冬生疫霉、丁香疫霉、壳针孢菌等8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如发现玫瑰短喙象,则柑橘应在21℃以上,实施剂量为32g/立方米持续2小时的溴甲烷熏蒸处理 (如低于21℃,则每降低5℃投药剂量应增加8g/立方米,最低处理温度不低于11℃)。处理技术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如出口过程截获上述其他 7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本出口季节相关果园的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
      2.在AQIS检疫监管下,柑橘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维持果园植物卫生状况。应AQSIQ要求,AQIS应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包装前,柑橘应在AQIS检疫监管下,进行挑选、水洗和分级,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包装好的柑橘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柑橘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柑橘包装箱上应有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名称或相应注册号。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如有困难,可将果园或注册号写在该标识上。
      如果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柑橘包装箱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冷处理要求。
      1.柑橘须进行针对实蝇的冷处理。冷处理技术指标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可选择采用出口途中冷处理或出口前冷处理两种方式。
      2.采用出口前冷处理的相关设施应经AQIS和AQSIQ共同批准,中方预检官员将对冷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审核冷处理结果。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AQIS对每批输华柑橘随机抽检600个果实或按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2006年4月3日签署的《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uit from Australia to China signed on April 3,2006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3.出口前冷处理的,应标出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中方现场预检官员审核合格后,在植物检疫证书背面签名确认。
      七、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柑橘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出口途中冷处理的,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AQIS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1℃或以下,并连续16天或以上。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6℃。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AQIS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柑橘,不准入境。
      (三)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四)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违规情况,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AQSIQ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甚至暂停整个项目。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略)
      2.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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