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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1984年10月1日
    发布时间:1984-06-06 06:00:00  来源:  浏览:334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 澳门的邮包, 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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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品 名 称 ┃ 寄      进    ┃  寄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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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邮邮票    ┃  100枚       ┃  100枚
    中药材、中成药 ┃            ┃  共20元
    录音带     ┃  5盘        ┃
    人参      ┃  50克       ┃
    ━━━━━━━━┻━━━━━━━━━━━━┻━━━━━━━━━━━━
      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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