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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内地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8日)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319次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内地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8日)

      经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我局与香港特区环境署于今年元月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见附件)。现就内地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市级环保局、省或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各一份、国家环保总局两份)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市级环保局逐级上报我司。
      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1.内地企业工商执照、内地企业与香港特区接受危险废物的企业或公司之间关于接受危险废物的协议或相关文件;
      2.所输出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成分、物理化学性质和数量;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防止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计划:包括运输路线、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对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要求等等;
      4.其他审核所必须的材料。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环保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以局函形式上报;计划单列城市环保局可直接上报我司。
      四、我司对上报材料审查后,通知香港特区环境保护署,并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书面答复意见后,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是否批准输出,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动向,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附件一: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附件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略)

      附件一: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应香港特区政府的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率领的内地代表团与香港特区环境保护署副署长司徒高义率领的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於1999年6月9日在深圳市就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建立业务联系和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的事宜进行了商讨。内地代表团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国际合作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组成。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规划环境地政局、卫生署有关人员组成。经过认真、友好地讨论,双方对有关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同意对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实行预先通知和预先同意程序:
      1.内地或香港特区向对方输出危险废物之前,须由输出方联络点的联络人,向输入方联络点的联络人发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只有得到输入方联络点的联络人书面答复同意后,输出方才可批准输出危险废物。
      2.内地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香港特区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废物及水质监理组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样式,使用《巴塞尔公约》的《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见附件。
      4.危险废物转移的范围包括,内地产生的危险废物向香港特区输出和香港特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向内地输出。
      5.危险废物包括:
      Ⅰ.《巴塞尔公约》附件一所列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Ⅱ.《巴塞尔公约》附件二所列需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Ⅲ.《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名录A所列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Ⅳ.根据内地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Ⅴ.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二、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的《巴塞尔公约》中国联络点同意及时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发送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寄给《巴塞尔公约》中国香港特区联络点。
      三、香港特区政府将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中国《巴塞尔公约》联络点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年度报告。
      四、香港特区政府将依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参加《巴塞尔公约》有关会议。
      五、双方同意,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出的以下建议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有关部门联络磋商后,再作进一步商讨:
      1.对内地有关部门如需把从香港特区非法转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经香港特区退回海外来源国的,采用“预报及预先确定”程序。
      2.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海外新设的废物检验中心的有关资料,提供予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
      3.就香港特区厂商在内地的厂房所产生的废物可在内地处置并同时办理退税(或税务豁免)一事,内地有关部门将向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供有关税务法规,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将使用有关资料鼓励厂商在内地正确处置所产生的废物,减少把废物非法输往香港特区弃置。
      六、香港特区政府希望与内地有关部门联络磋商,探讨两地共同合作管理较难处理废物的可行性,这包括:
      1.香港特区将低度放射性废物出口内地贮存及处理。
      2.由香港特区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自内地入口的危险废物。
      本备忘录于2000年1月7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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