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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从美国输入禽肉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7〕41号)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170次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肉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7〕41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1997年4月4日,农业部刘江部长签署农业部1997年第19号令,宣布废止1996年农业部令第11号《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废止农业部1996年第11号令后从美国输入禽肉的有关检疫问题,重申并规定如下:
      一、从美国输入禽肉的,仍由国家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得办理从美国输入禽肉的检疫审批手续。
      二、进口禽肉只限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注册的饭店、宾馆等做配餐用,或在经国家局批准注册的工厂做来料加工或熟制加工用,不准在市场上鲜销。
      申请进口者,必须为具有进口权且直接对外签约的法人单位。申请时必须填写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审批单,并随附与批准注册的饭店、宾馆或工厂签订的销售或加工协议。
      三、从美国进口禽肉时,必须原包装、原证书从美国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可以经由其他国家和地区运输入境,但必须有美国农业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且在运输途中不得开拆。
      四、每批进口禽肉必须随附有美国农业部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证书中须注明禽肉的产地,屠宰加工厂注册编号、全称和地址;用集装箱运输的,须注明集装箱号码和相应的封识号码。
      五、从美国进口禽肉运抵我国入境口岸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责令进口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无国家局签发的正本检疫审批单的;
      2.无美国农业部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的检疫证书的;
      3.货证不符的。
      六、由打私部门截获的进口禽肉,必须在注册的工厂进行熟制加工后方可销售。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chl_2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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