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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检动函[2001]137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637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国检动函[2001]137号 2001年3月18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局接到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的通知,自2001年3月18日起,对于中国输往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美方将不接受5℃以下熏蒸处理,并对不同温度段的熏蒸剂量做了以下调整:
      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80克,密闭时间24小时;
      6―1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72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1―1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64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6―2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56克,密闭时间24小时;
      21℃或以上:熏蒸剂量每立方米48克,密闭时间24小时;
      请各局按照以上技术指标对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进行监管,并出具熏蒸证书。对于环境温度低于5℃的地区,可采用加热升温熏蒸或热处理的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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