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美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9号 关于发布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1988次
分享到
微信
新浪微博
朋友网
更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89号)
关于发布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现发布《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条 牛只要求
(一)来自从未发生过疯牛病(BSE)病例的饲养场,屠宰时牛只不大于30月龄。
(二)出生并饲养于美国境内,或来自于中国许可进口活牛和牛肉的国家,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混养,有完善的记录,可以保证追溯到其出生农场。
(三)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四)经美国官方兽医宰前检验检疫, 证明不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典规定的BSE疑似牛或确诊牛以及它们的后代,也不是BSE病例的同群牛,牛只健康无病。
第二条 生产加工要求
(五)输华剔骨牛肉是指剔骨骨骼肌及其制品。剔骨骨骼肌不包括颊部肌肉、头部肌肉、横膈肌、碎肉、机械分离肉;制品是指以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的剔骨骨骼肌为原料生产的牛肉制品。
(六)生产输华剔骨牛肉时,未对屠宰牛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经美国官方兽医宰后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是安全、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七)输华剔骨牛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未使用过的全新材料包装。每块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用中英文标明品名、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企业批准代码;外包装上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批准代码、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施加美国官方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应事先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八)输华剔骨牛肉装入集装箱或密封的运输容器后,在美国官方兽医监督下加施铅封。
(九)输华剔骨牛肉从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美两国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须有可核实的程序将输华产品和其他产品区分开。
(十)输华剔骨牛肉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美两国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才能向中国出口。经批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公布。
第三条 国家控制要求
(十一)美国应按照OIE的法典实施预防、监测、控制和根除BSE的国家计划,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提供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十二)美国应有效实施国家饲料禁令,禁止用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饲喂反刍动物。
(十三)美国如果发生了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结节性疹、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等疫情,须及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美国应有效实施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致病性微生物减少控制计划,并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通报计划的年度实施情况。
(十五)美国如果发生本条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款中有关动物疫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暂停对华出口,召回可能受污染的相关产品,并立即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尽快提供详细情况,以便能够确定和控制受到污染的产品。
(十六)美国如发生新的BSE病例,应立即停止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输华剔骨牛肉,召回可能受污染的产品,并立即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尽快提供详细情况。在具备恢复出口条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相关生产加工企业方可恢复对华出口。如果美国在饲料禁令后出生的牛发生新的BSE病例,中方将重新评估美国有关BSE防控计划。
(十七)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派检验检疫人员赴美对美国BSE等动物疫病防控、残留监控体系和微生物减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证书要求
(十八)向中国输出的每一集装箱或运输容器剔骨牛肉应随附一份美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证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牛的来源及屠宰日期;
(2)屠宰、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批准代码;
(3)证书的签发机构、日期和地点以及签发人姓名和职务;
(4)集装箱或运输容器铅封号;
(5)屠宰用牛符合第一条各款要求;剔骨牛肉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符合第二条各款要求;美国按第三条各款要求实施了国家控制计划。
(十九)兽医卫生证书用中英文写成,具有防伪性能,格式和内容应事先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第五条 产品检验检疫
(二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派检验检疫人员赴美对输华剔骨牛肉进行产地预检,并对屠宰和生产加工企业抽查,进行体系审核,以检查输华剔骨牛肉及其生产、加工和管理等是否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
(二十一)美国输华剔骨牛肉到达中国口岸后,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二十二)如果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现从美国进口的剔骨牛肉违反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将依法对产品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包括暂停进口和撤销批准企业对华出口资格等保护性措施。如果反复发生违规问题,可能会导致本检验检疫要求的中止。
标签:
国家
家质
质量
量监
监督
督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总
总局
局公
公告
告2
20
00
06
6年
年第
第8
89
9号
号关
关于
于发
发布
布有
有条
条件
件恢
恢复
复进
进口
口美
美国
国剔
剔骨
骨牛
牛肉
肉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要
要求
求的
的公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4号 关于禁止进口美国美赞臣公司含有金属颗粒的婴幼儿奶粉的公告
下一篇: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678号 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4-03-1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0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