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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6号 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136次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2月25日正式收到江苏省紫菜协会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依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贸易壁垒措施、申请调查贸易壁垒措施对中国相关产品进入日本市场造成的阻碍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所述贸易壁垒措施存在及阻碍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包括江苏省紫菜生产及加工企业,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构成贸易壁垒。申请人同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
      自2004年4月22日起,商务部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二、被调查措施
      (一)根据《外汇与外贸管理法》、《进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日本以配额形式对紫菜进口实施的管理措施。
      (二)日本经济产业省依据其发布的名为《关于紫菜进口配额的通知》,对进口的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实施进口审批及进口配额分配的具体做法。
      三、被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
      产品中文名称:紫菜及部分紫菜加工品
      产品英文名称:laver and certain laver processed products
      产品描述:紫菜指干紫菜,即新鲜紫菜制成的19厘米×21厘米的纸状片张,平均每张重3克;部分紫菜加工品指以干紫菜为原料,经二次加工后形成的调味紫菜,一般分为4切、8切、12切和整张。
      产品日本海关税则编号:干紫菜为1212·20-1(1);调味紫菜为2106·90-2-(2)-E-(b)。
      产品用途:干紫菜用于制作紫菜加工品;调味紫菜用于制作寿司和米饭团,用作休闲食品。
      四、调查程序
      调查机关将以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将在征得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国(地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将就被调查措施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进行磋商。
      五、调查期限
      调查应在2004年10月22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月22日。
      六、对调查的评论及查阅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七、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139
      65198195
      传真:86-10-65198172
      电子邮件:boft_tbi@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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