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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日本废塑料报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5]750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1938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日本废塑料报检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国质检检函[2005]7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底,在山东青岛发生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严重不符合《巴塞尔公约》和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恶性案件。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2004年5月8日总局发布了2004年第47号公告,暂停办理源自日本废塑料的进口报检手续。此后,总局与海关总署等部门与日本政府、涉案企业进行了多次交涉与谈判。目前,涉案废塑料已经退运出境。为此,总局下发了2005年第131号公告,恢复受理源自日本废塑料报检并发布准予经营废塑料的日本供货企业名单。为执行2005年第131号公告,现就相关检验检疫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9月20日起,恢复进口源自日本的废塑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办理其进口报检和实施相关的检验检疫,受理报检供货企业范围仅限于2005年第131号公告发布的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
      二、总局已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CIC JAPAN株式会社)为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划分,日本的废塑料装运前检验业务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承担。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源自日本废塑料报检时,必须查验该公司装运前检验证书。对不能提供该公司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的日本废塑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三、对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设置2个月的加严检验期。在加严检验期内,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报检日本废塑料进行100%掏箱,严格实施检验检疫。
      四、在源自日本废塑料进行到货检验检疫时,如发现其不符合国家环控标准的要求,应按照《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65号)和《关于上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具体要求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129号)的规定,将不合格信息和统计报表上报总局和认监委。总局将按照2005年第131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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