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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355次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41号 2006年7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税则号列:39079900,该税则号列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9900项下未经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99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9900项下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及其他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9900.90。
      二、凡申报进口PBT树脂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PBT树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7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2号公告
      2.PBT树脂反倾销税税率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
    英文为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公司
    1.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6.24%;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17.31%;
    所有日本公司17.3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7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7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略)


                                                     商务部
                                                 2006年7月22日

      附件2
      PBT树脂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地区) │        厂商名称        │  反倾销税税率  │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17.31%   │
    ├─────────┼────────────────────┼─────────┤
    │   台湾地区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   6.24%    │
    │         │ Plastics Co.,Ltd)          │         │
    │         ├────────────────────┼─────────┤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   1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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