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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020次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水合肼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水合肼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由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更名,该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力和义务由法国ARKEMA公司承继,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进口原产于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合肼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附件2规定的法国ARKEMA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于伪报进口水合肼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
         2.水合肼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3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原由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从2004年10月4日起由法国ARKEMA公司承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该产品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25.1010项下。
    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种类:有机化学品中的肼类含水化合物
    英文名称:Hydrazine Hydrate
    结构式:HH
    H-N-N-H•H2O
    物理及化学特征:
    无色发烟强碱性液体,熔点小于-40℃,沸点为118.5℃,相对密度为1.032(21/4℃,指21℃的水合肼与4℃的水的密度比),折光率1.4284,闪点73℃。能与水、乙醇混溶,不溶于乙醚和氯仿。在空气中发烟,有淡氨味,对玻璃、橡胶、软木等有腐蚀性。
    主要用途:水合肼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是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显像剂、抗氧剂的原料,还用于制造高纯度金属、合成纤维及稀有元素分离,此外还是生产火箭燃料和炸药的原料。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184%
    (二)韩国公司
    KOC株式会社(KOC Co.,Ltd.)28%
    其他韩国公司184%
    (三)美国公司184%
    (四)法国公司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68%
    其他法国公司18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6月17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8月3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
    2005年6月1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
    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
    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3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10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就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12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KOC CO.,LTD,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和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一家生产商在递交答卷后申请撤回其登记应诉并退出了本次反倾销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月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日本大塚化学株式会社作为KOC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3)进一步收集证据
    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日至6日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运输、包装和储存等情况。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步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包括下游企业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价格、质量标准、用途等各方面与中国同类产品的区别,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考虑。
    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书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比较等问题提出意见,但并未就其意见进行深入阐述,也未提出具体的主张,因此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2)应诉登记
    2003年1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3〕191号)。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日本三菱瓦斯株式会社和韩国KOC公司。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放了水合肼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上海润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润迪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神州冠威经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共4家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04年2月21日和4月7日,本案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先后两次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意见,并递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2004年4月13日,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的代理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拜耳化学品公司退出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函》,申明其代理的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退出本案应诉。2004年7月21日,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拜会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6)实地核查
    2004年3月,本案调查组对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8月3日,商务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8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发布延期公告
    2004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水合肼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10月14日至28日赴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KOC株式会社及其贸易公司阿托菲纳大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大塚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ATOFINA.S.A.)名称的变更
    2004年11月17日,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中进行更名的申请》,提出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4日开始,更名为法国ARKEMA公司(ARKEMA)。经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同意该公司的更名申请,自终裁之日起,原由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将由法国ARKEMA公司承继。
    (4)关于价格承诺
    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
    根据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鉴于该被调查产品特殊的化学特性,商签价格承诺可能会存在监管和执行上的困难,同时,在承诺价格上也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合肼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的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此后的终裁前调查期间,调查机关陆续收到了利害关系方的多份书面材料。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关于调整水合肼反倾销调查案中产品范围的申请书》、《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补充材料》、《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价格承诺的修正建议书》等。2004年11月17日,法国ARKEMA公司提交了《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中进行更名的申请》,提出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更名为法国ARKEMA公司。
    本案申请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合肼产业对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关于调整水合肼反倾销调查案中产品范围的申请书〉书面意见及其附件》、《申请人对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的意见》以及《申请人对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价格承诺的修正建议书〉的评论意见》等。
    进口商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包括上海润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水合肼市场情况的反映信》、南京润迪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深切担忧》。
    (2)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4年11月上旬,调查机关分别赴上海、浙江和湖南等地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秦山核电站、嘉兴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试四赫维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东方农化有限公司、金坛市茅麓溶剂厂、江苏长青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鑫本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材料。
    2004年11月26日,调查机关召开水合肼反倾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国ARKEMA公司等13家上下游企业在会议上陈述了意见。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产品种类:有机化学品中的肼类含水化合物
    英文名称:Hydrazine Hydrate
    结构式:(略)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25.1010项下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
    物理及化学特征:
    无色发烟强碱性液体,熔点小于-40℃,沸点为118.5℃,相对密度为1.032(21/4℃,指21℃的水合肼与4℃的水的密度比),折光率1.4284,闪点73℃。能与水、乙醇混溶,不溶于乙醚和氯仿。在空气中发烟,有淡氨味,对玻璃、橡胶、软木等有腐蚀性。
    主要用途:水合肼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是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显像剂、抗氧剂的原料,还用于制造高纯度金属、合成纤维及稀有元素分离,此外还是生产火箭燃料和炸药的原料。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
    法国ARKEMA公司(原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先后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调整水合肼反倾销调查案中产品范围的申请书》、《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补充材料》,提出将部分特定用途和规格的水合肼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之外。为进一步深入明确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充分考虑各个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同时也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进一步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6日就水合肼产品范围调整问题召开了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关于该案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范围方面的陈述,并于9月20日至24日赴水合肼下游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申请排除的特定用途的水合肼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其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能、产品用途、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产品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调查机关对于法国ARKEMA公司提出的产品范围调整申请不予接受。
    (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商务部2003年12月17日发布的水合肼反倾销立案公告和2004年8月3日发布的初裁公告均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药物研究所、嘉兴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试四赫维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建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初裁前后,向调查机关提出应当考虑下游产业利益,如果征税将不符合公共利益。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是造成中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口产品,并不会对公平和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从长远看,被调查产品的下游企业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中国国内产业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征收反倾销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采用改进型尿素法生产工艺,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过氧化氢法或酮连氮法生产工艺。证据表明,水合肼在不同工艺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种类及其含量略有差异,但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生产工艺,衡量水合肼产品质量的标准及其主要指标是基本一致的,生产出来的水合肼产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相同的。
    3.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广泛用作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化工助剂、医药中间体、水处理等,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一致。
    4.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主要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方式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主要通过代理商销售。
    调查机关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比较后认为,虽然中国国内水合肼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了不同生产工艺,但是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裁公告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和9月1日先后提交了《关于调整水合肼反倾销调查案中产品范围的申请书》和《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补充材料》,提出将部分特定用途和规格的水合肼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以外,对这些产品不予适用反倾销措施。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声称,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水合肼产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二者应用到不同的领域,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不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没有证据表明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水合肼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产品用途、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水合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将部分特定用途和规格的水合肼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以外的意见,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调查证据显示,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的100%。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1.正常价值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初裁后,公司提出其对中国出口的各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成本上没有明显差异,主张在终裁调查中不分型号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支持公司所提的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计算中,不分型号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调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2)关联公司交易的审查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在实地核查中,公司补充递交了关联公司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为该证据材料能够反映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交易的正常状况,决定在终裁中予以接受。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销售产品至关联公司的价格没有受到其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所有的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3)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及分摊办法进行了重点审查及实地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分型号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各型号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排除。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均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确定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阿托菲纳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公司主张应将技术部门人员对国内销售客户在销售后进行访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费用实际上属于公司发生的固定费用,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该部分的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最终裁定中对此项调整不予支持。
    公司在其答卷中主张其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是给中间贸易商,但其国内销售中所有销售都是给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因此要求对因环节不同而对价格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由于贸易环节的不同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因此在初裁计算中,调查机关对此差异予以考虑,对国内销售的价格进行相关调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公司进一步提供了计算调整金额的详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调整证据基本可信,决定在最终裁定中接受公司的此项调整主张。
    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及赔偿、火车租金、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国内销售调整主张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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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出口价格
    同时在初裁中,对于公司主张在出口销售中进行调整的其他贸易环节调整项目,由于部分费用在不同发货方式下的区别计算没有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部分调整主张不予支持,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了该部分费用的调整。在核查中,调查机关详细调查了公司在出口销售中主张的其他贸易环节调整项目的计算理由和依据,公司也递交了进一步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调整理由和依据是合理的,予以接受。
    关于该公司对出口价格所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KOC株式会社(KOC Co.,Lt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KOC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KOC株式会社国内销售中的部分交易是对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一步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公司销售至关联公司的价格与销售至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之间没有太大差异,该价格没有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没有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他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KOC株式会社80%规格水合肼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同时,调查机关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能否回收成本,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剩余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KOC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交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在调查期内,KOC株式会社通过日本的关联公司大塚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进行出口,大塚化学株式会社作为KOC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塚化学株式会社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进行出口,KOC株式会社和大塚化学株式会社均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采用大塚化学株式会社销售给日本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KOC株式会社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对数量折扣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主张应根据出口销售中不同数量交易之间的价格差异计算出的调整比例对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数量折扣调整。调查机关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在其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同时,在实地核查中,公司也未能在初裁所提交材料基础上提供出更充分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和结论,对其国内销售进行数量折扣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KOC株式会社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对贸易环节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主张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之间在销售活动上存在较大差异,要求对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口销售客户与内销中相应环节的客户在销售行为上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不能证明其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尽管公司提出不同的内销客户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但公司提交的答卷及相关证据均表明,该种贸易环节的不同并未对其价格产生一贯及明显的影响,因此内销中贸易环节的不同不会影响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80%规格水合肼的国内销售均可作为与出口销售进行比较的基础;同时,在实地核查中,公司也未能在初裁所提交材料基础上提供出更充分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和结论,对其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在终裁决定中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用,KOC株式会社在出口交易部分答卷的“信用费用”项下仅报告了在出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而未反映公司销售中从发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情况。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决定维持初裁决定,在终裁中除对上述已报告的银行手续费用进行调整外,还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由于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报告没有可提交的韩国国内美元短期利率,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该部分费用的利率并计算了应调整的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包装费用、出口退税等,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在终裁决定中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之后,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184%
    韩国公司
    KOC株式会社(KOC Co.,Ltd.)28%
    其他韩国公司184%
    美国公司184%
    法国公司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68%
    其他法国公司184%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进行了审查。
    证据表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完全相同,但是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客户群体趋同,具有相同的竞争条件。
    调查机关认定,就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01年,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的水合肼产品数量为6043.40吨,比2000年的6351.70吨略有减少,但此后数量迅速增加,2002年达到了7509.80吨,比2001年增加1466.40吨,增幅24.26%。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29.46%,进口量达到5469.22吨。
    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市场出口水合肼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在中国水合肼市场占有率也维持在较高水平。但是由于调查期内表观消费量增长更快,因此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略有下降,其中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下降了6.11个百分点和3.34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7.70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水合肼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价格持续走低。2000年,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出口到中国的水合肼产品价格为1459.65美元/吨。2001年,此价格下降到1347.24美元/吨,比2000年每吨下降了112.41美元,降幅为7.70%。2002年又比2001年每吨降低122.53美元,下降了9.09%,降低到1224.71美元/吨。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下降2.09%,降至1215.19美元/吨。
    同时,证据显示,在中国市场上,2000年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水合肼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但是2001年以后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削低价格销售,使被调查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由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其价格的持续降低,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国内产业生产的水合肼产品价格非但没有因市场需求增加而上升,反而受进口被调查产品影响,呈连续降低趋势。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0.83%,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9.37%,2003年上半年又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5.01%。
    证据表明,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导致国内市场价格在调查期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评估
    调查机关对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产能
    在国内水合肼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形势下,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相应扩大,其中,2001年比2000年增长11.90%,2002年比2001年增长10.64%,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15.38%。
    2.产量
    国内产业在生产能力扩大的同时,水合肼的产量也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产量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上升41.47%,2002年比2001年上升49.43%。2003年1-6月,国内产业产量保持高速增长,比2002年同期增加57.50%。
    3.开工率
    由于国内产业水合肼产量的增速超过生产能力的扩大速度,因此开工率得以在调查期初很低的水平上有所提高,呈现上升趋势,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2000年国内产业开工率仅为39.19%,2003年1-6月上升到70.32%,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上升10.35个百分点,2002年比2001年上升17.37个百分点,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上升18.80个百分点。
    4.销售量
    受益于中国快速增长的水合肼市场需求,国内产业水合肼的销售量相应快速增长。2001年国内产业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21.97%,2002年比2001年增长43.11%,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76.01%。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幅高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幅,但是销售数量在调查期内的前两年仍小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5.市场份额
    由于国内水合肼产业的销售量保持比较高的增长速度,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小幅上升趋势。2001年比2000年上升5.48个百分点,2002年比2001年上升3.92个百分点。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上升7.90个百分点。
    6.销售收入
    由于销售量大幅增加,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收入相应也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收入比2000年增加了56.88%。分年度相比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0.97%,2002年比2001年增长29.70%。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又增长67.19%。虽然销售收入的增长较快,但是由于国内水合肼市场价格持续走低,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水合肼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要低于同期销售量的增长幅度。
    7.税前利润
    由于国内市场价格在调查期内持续走低,所以虽然国内产业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加,但是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并未同步提高,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均为负数,始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亏损额比2000年减少了49.45%,2002年比2001年亏损额增加了17.40%。2003年1-6月国内产业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03%。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规模效益,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投资收益率状况,但是由于国内水合肼产业连年亏损,导致了投资收益率相应始终为负数。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绝对值分别比上年降低了13.27和0.55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绝对值比2002年同期提高0.90个百分点。
    9.就业人数
    国内水合肼产业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改善不良的财务状况,采取了控制就业人数的措施,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也相应减少了管理部门的岗位,因此,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并没有随产销量的快速增长而增加,调查期末与调查期初相比就业人数没有变化。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比2000年减少了7.35%,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1.59%,2003年上半年恢复到2000年的水平。
    10.劳动生产率
    由于国内产业产量快速增长而就业人数没有增加,所以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2001年比2000年提高了54.77%,2002年比2001年提高了45.33%,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提高44.86%。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近3倍。
    11.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水平2001年比2000年增长5.93%,2002年比2001年增长11.37%,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6.21%。
    12.期末库存
    国内产业期末库存量2001年比2000年增加26.83%,2002年比2001年增加235.86%,2003年1-6月年比2002年同期增加1.69%。
    13.投融资能力
    由于国内水合肼产业长期亏损,无法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融资,资金周转比较困难。
    调查机关没有采集到国内产业现金流量的完整数据。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其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具有较大的水合肼生产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水合肼产品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国内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近年来,国外大量水合肼下游产品的生产已经或正在向具有廉价劳动力成本优势和旺盛市场需求的中国转移,另一方面,中国强劲增长的水合肼消费需求,为全球水合肼生产商提供了市场空间。因此,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水合肼生产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中国市场扩大出口,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得益于快速增长的国内水合肼市场需求,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有不同程度增长,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市场大量并逐年增加出口水合肼产品,不断压低中国国内水合肼市场价格,造成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与销售量不能同步增长,成本和费用却因销售量的快速增长而大幅度增加,国内产业陷入连年亏损的困境,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资金周转困难,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此外,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具有较大的水合肼生产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水合肼产品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国内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步裁定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水合肼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的评论》中提出,在国内产业经济指标中,有多个指标显示中国水合肼产业发展良好,中国水合肼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对于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反映出的财务困难,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是由于被调查产品造成的,而是由于国内产业错误的投资战略和相应的财务计划等自身行为造成的。
    对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证据表明,国内产业的投资战略和财务计划适应市场需求的增长和市场竞争的要求,不是造成国内产业财务困难的原因。而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品,压低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才是造成国内产业的财务困难的真正原因。另外,虽然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趋好,但是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评价产业状况的关键指标显示,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始终陷于十分困难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进一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定,维持初裁关于国内产业受到被调查产品实质损害的意见。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了解到,在调查期内,国内水合肼表观消费量快速增长,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国内产业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完善售后服务。这样一个快速成长的产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应该有相对丰厚的利润回报,实现可观的资本收益率,资本也会积极投入,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受大量低价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水合肼产业长期亏损,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融资发生严重困难,产业成长受到抑制。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国内产业陷入目前的这种困境的原因。
    首先,在价格方面,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不断削低出口到中国市场的水合肼产品价格,并压低国内产业的水合肼价格持续下滑。2000年,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01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下调了7.70%,开始低于国内产业的价格。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价格也随之调整,2001年比2000年下调了0.83%。2002年,被调查产品价格又下调9.09%,继续保持相对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更低的价格水平。国内同类产品不得不作出相应幅度的降低,2002年比2001年降幅达到9.37%。2003年1-6月,进口被调查产品平均价格再次下调,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又被拖动下调5.01%。
    由于水合肼市场价格持续下降,尽管国内水合肼产业采取了很多控制成本的措施,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但是仍然连年亏损。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了74.56%,但是由于销售价格降低5.06%,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只增长56.88%。同期,尽管国内产业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了27.60%,但因销售量的大幅度增长,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分别增加了26.12%和39.27%。因此,水合肼市场价格的不断降低,导致了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入不敷出,难以摆脱连年亏损的困境。
    其次,在进口数量方面,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逐年增长,从2000年的6351.71吨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7509.80吨,2003年上半年的进口量已经达到5469.22吨,维持了其在中国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较大,因此其价格对中国市场价格有足够的带动能力。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不断降低,使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价格也不得不相应调整,进而把中国水合肼市场价格压低。另一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增加,使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始终没有显著扩大,无法充分利用生产能力。
    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水合肼,使中国国内水合肼产业长期亏损,投资得不到收益,融资发生困难,开工率较低,部分生产能力闲置,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除被调查产品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如下:
    1.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水合肼产品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自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的水合肼占我国水合肼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而上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向我国出口的水合肼产品占我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则很小,在调查期内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为0.09%、1.30%和0.21%,2003年1-6月为0.03%。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水合肼对中国市场出口的数量是微量的,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影响。
    2.中国国内水合肼需求状况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水合肼下游产品的生产向中国转移,中国市场对水合肼的需求量一直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为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水合肼产业所受的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因素所造成的。
    3.中国国内水合肼消费模式的变化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在中国国内以水合肼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如医药、农药、染料、发泡剂等,在调查期内生产快速增长,对水合肼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因此,中国国内水合肼消费模式没有根本变化,对国内水合肼产业没有不利影响。
    4.国内外水合肼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状况
    虽然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在调查期内向中国低价出口水合肼,但是国内产业与国外生产者之间没有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国内外水合肼生产者都在利用中国迅速增长的需求拓展各自的市场,他们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正当竞争,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水合肼产业技术发展状况
    水合肼产品自诞生以来,技术更新发展较快,生产工艺从早先的拉西法和尿素法逐步发展到酮连氮法和过氧化氢法。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主要采用酮连氮法和过氧化氢法,国内产业主要采用改进型尿素法。国内产业经过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回收利用副产品,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调查证据表明,水合肼产业技术的发展不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因素。
    6.国内水合肼产业同类产品出口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微量出口,占国内产业销售量的比重在3%以下,没有证据表明其对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7.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管理状况
    调查期内,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生产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非但没有损害国内产业,相反有助于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8.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生产运营中,没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并对国内水合肼产业造成了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件2:
    水合肼反倾销税税率表


    ┏━━━━━┯━━━━━━━━━━━━━━━━━━━━━━┯━━━━┓
    ┃原产国  │       厂商名称           │税率  ┃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184%  ┃
    ┠─────┼──────────────────────┼────┨
    ┃     │  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28%   ┃
    ┃ 韩国   ├──────────────────────┼────┨
    ┃     │      其他韩国公司          │184%  ┃
    ┠─────┼──────────────────────┼────┨
    ┃ 美国   │      所有美国公司          │184%  ┃
    ┠─────┼──────────────────────┼────┨
    ┃     │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68%   ┃
    ┃ 法国   ├──────────────────────┼────┨
    ┃     │      其他法国公司          │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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