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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4号 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1817次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44号)

      2002年6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1年8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了2006年第56公告,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本公告附件2。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二、凡申报进口二氯甲烷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英国、美国、荷兰、德国或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二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英国、美国、荷兰、德国或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英国、美国、荷兰、德国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在对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6号公告(略)

         2.二氯甲烷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2
      二氯甲烷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  │          厂商名称          │   反倾销税税率   │
    ├──────┼───────────────────────┼────────────┤
    │  英国  │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      6%      │
    │      ├───────────────────────┼────────────┤
    │      │         其他英国公司         │     39%      │
    ├──────┼───────────────────────┼────────────┤
    │  美国  │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     53%      │
    │      ├───────────────────────┼────────────┤
    │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49%      │
    │      │ (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  │此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
    │      │                       │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物资│
    │      │                       │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适用,│
    │      │                       │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      │                       │其他供货生产商被调查产品│
    │      │                       │时,适用其他供货生产商的│
    │      │                       │     税率。     │
    │      ├───────────────────────┼────────────┤
    │      │         其他美国公司         │     58%      │
    ├──────┼───────────────────────┼────────────┤
    │  荷兰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      9%      │
    │      │    Base Chemicals BV)          │            │
    │      ├───────────────────────┼────────────┤
    │      │         其他荷兰公司         │     57%      │
    ├──────┼───────────────────────┼────────────┤
    │  德国  │          德国公司          │     66%      │
    ├──────┼───────────────────────┼────────────┤
    │  韩国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      4%      │
    │      │         Co.,Ltd.)         │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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