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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09号《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发布时间:2007-07-26 15:17:00  来源:  浏览:199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2007年第109号
     
    2007年第109号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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