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中国-韩国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8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1861次
海关总署令
(2005年第8号)
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时间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4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继续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包括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凡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商务部认定,海关凭商务部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三、凡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于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海关继续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5号公告(略)
2.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率│
├───┼──────────────────────────┼──┤
│ 日本 │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 │24% │
│ │(Nippon Steel & Sumikin Stainless Steel Cor │ │
│ │poration) │ │
│ ├──────────────────────────┼──┤
│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26% │
│ │(NIPPON METAL INDUSTRY CO., LTD.) │ │
│ ├──────────────────────────┼──┤
│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17% │
│ │(NISSHIN STEEL CO.,LTD.) │ │
│ ├──────────────────────────┼──┤
│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27% │
│ │(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 │
│ ├──────────────────────────┼──┤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58% │
│ │(NIPPON KINZOKU CO.,LTD.) │ │
│ ├──────────────────────────┼──┤
│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58% │
│ │(TAKASAGO TEKKO K.K.) │ │
│ ├──────────────────────────┼──┤
│ │NAS钢带株式会社 │58% │
│ │(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 LTD.) │ │
│ ├──────────────────────────┼──┤
│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8% │
├───┼──────────────────────────┼──┤
│ 韩国 │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7% │
└───┴──────────────────────────┴──┘
标签: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令
令2
20
00
05
5年
年第
第8
8号
号对
对原
原产
产于
于日
日本
本和
和韩
韩国
国的
的不
不锈
锈钢
钢冷
冷轧
轧薄
薄板
板继
继续
续征
征收
收反
反倾
倾销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4-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2024-04-07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