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撤销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不再征收反倾销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已征收的反倾销税,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税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号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8号
2006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法函〔2006〕1号),决定撤销商务部公告〔2005〕第60号。鉴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撤销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6年1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