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 内地-港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2〕12号)
    发布时间:2012-06-25 16:58:30  来源:  浏览:1840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7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 标签:
  • 部分
  • 货物
  • 零关税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