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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  海关对介质的估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57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1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法规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废止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四、本公告所指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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