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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2-28 06:00:00  来源:  浏览:2948次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7〕9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财政部对外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详见附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即2007年3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原《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7年3月1日起,可以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予以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自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三、对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
    四、《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对所列商品按行业进行了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对于在工作原理、功能、性能、限定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具体列名商品相同的进口设备,不论是属于该目录中列名的“通用设备”还是“专用设备”范围,也不论用于何种行业,一律不予免税。
    对于在“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分类中都有具体列名的同类商品,进口设备的实际用途属于“专用设备”范围的,应按照“专用设备”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核,否则,应按照“通用设备”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核。
    五、《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同时列出了有关商品的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对于因年度税则税目的调整、《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原因,导致其中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或产生矛盾的,应以设备名称为准。
    六、《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包含其全部组成设备,无论进口成套或部分设备,都受《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限制。
    上述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组成设备成套进口时,按照海关商品归类原则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应一并归入“功能机组”单一税号,如其技术规格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则该成套设备符合免税条件;按照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各组成设备应分别归类的,如该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技术规格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列名商品的技术规格,则分别归类的各组成设备也符合免税条件。
    在项目建设初装时期,仅进口上述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中的部分设备,也可以按照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技术规格审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他情况下(包括技术改造)单独进口其中的部分设备,应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具体列名的相应商品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核。
    各关在办理上述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手续时,应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该设备所属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具体技术指标情况及免税审批依据。
    七、《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关用语的把握原则:
    技术规格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在内。
    技术规格中以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相乘形式表示的,进口设备相应的各单项技术指标必须分别优于所列限定范围,才符合免税条件。
    八、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进口设备应适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自2007年3月1日起,均应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审核确定有关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但在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关商品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
    九、《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关商品的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及技术规格等内容已维护到《减免税管理系统》相应参数库中。
    根据本通知规定,新老项目分别适用新旧目录,且参数库中同时存在新旧目录的商品参数,因此,各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主要起提示作用,审核应以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另外,由于参数库中商品名称、技术规格栏目的字符数受到限制,因此,超出限制范围的字符无法在《减免税管理系统》客户端显示。请各关在审核时注意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附件: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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