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暂时进出境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04-08-27 06:00:00  来源:  浏览:247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4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
    【法律类别】暂时进出口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