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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15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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