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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通知(署稽发[2008] 92号)
    发布时间:2008-05-01 06:59:00  来源:  浏览:3578次
    正文(略)
     
     
     
     
     
    附件:1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3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
     
    一、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的分类管理措施
    (一)适用A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2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
     
    3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
    4
    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二)适用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实施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
     
    2
    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
     
    3
    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4
    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5
    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6
    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7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
    8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
     
    9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10
    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
     
    11
    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三)适用B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对其实施常规管理措施。
     
    (四)适用C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管理措施: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2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3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区内合同备案的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
    4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5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五)适用于D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管理措施: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2
    进出口货物原则上逐票开箱查验。
     
    3
    不再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区内合同备案的除外。
    4
    对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货物,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5
    不得再接受经营企业委托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6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二、海关对报关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措施
    (一)适用AA类管理的报关企业在海关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2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专门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
     
     
    (二)适用A类管理的报关企业在海关实施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优先办理代理报关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2
    优先办理代理的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备案、核销、结转等手续。
     
    3
    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4
    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5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优先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
     
     
    (三)适用B类管理的报关企业,海关对其实施常规管理措施。
     
    (四)适用于C类管理报关企业的管理措施: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时实施重点实地核查。
     
    2
    对代理的报关业务实施重点审核。
     
    3
    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五)适用于D类管理报关企业的管理措施:
    序号
    管理措施
    备注
    1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期时必须实地核查。
     
    2
    对代理的报关业务实行重点审核。
     
    3
    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原则上逐票开箱查验。
     
     
     
    附件2
    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编号:  关担保【200X】第  号
    甲方:          海关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适应高信用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支持企业发展,按照海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并经海关总署授权,双方签定本担保书,适用乙方在全国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承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协调各海关对乙方合法进出口的货物提供通关的便利。
    第一条  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乙方可以凭本担保书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申请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乙方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有关单证或者信息,补交税款或者补办其他规定的海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提前报关”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对代理人填制的报关单进行电子签名;乙方委托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担保验放”手续的,乙方应按海关规定通过17999网将电子委托书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并在“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上签章。乙方应承担其代理人报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办结海关手续的全部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应当强化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配合海关的检查,同时严格内部管理,并加强对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的监督,防止发生内、外部人员利用甲方给予的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在装卸、保管、生产等环节发现与申报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并补办海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记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五条  乙方发生重组、清算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致使经营或者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便捷通关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       
        (三)拖欠税款的;   
        (四)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善的,甲方应当恢复对乙方适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
        第七条  乙方应当认真执行本担保书,发生拖欠税款,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的,以乙方全部资产向海关承担履行缴纳税款及罚款、没收货物追缴款的义务。
        第八条  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海关确定企业管理类别生效之日起(        日)生效。
        第十条  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担保书的,本担保书有效期自动延期,每次延期1年。
        第十一条  在本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担保书规定实施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双方并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担保书。
        第十二条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海关总署、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3
    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海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企业代码
     
    生产产品
     
    企业性质
     
    上年度出口额(万美元)
     
    企业类别
    A类□            AA类□
    开户银行
     
    账号
     
    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申请适用
     担保验放□           
    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无讹,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地海关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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