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393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3号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为帮助陆路进出境货运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正确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保证新版《载货清单》数据质量,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内地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3位数字的条形码。为便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及查询,进入内地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1至4的载货清单(如:1000000000011、3000000000052),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5至9的载货清单(如:6000000000005、8000000000007)。
二、车牌号码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内地和香港车牌号码。
三、进/出境日期
第一、二联的“进/出境”与第三至六联的“出/进境”相对应,应根据货物进出境的情况删去不适用的部分。以进入内地的货物为例,在第一联上删去“出”字,则第三至六联的“进”字也同时被删去,表明该车由香港出境到内地,反之亦然。本栏目填写的进出境日期以午夜0时为界。如车辆跨午夜0时过境,需注明。如在午夜0时之前向香港海关递单,午夜0时之后向内地海关递单,必须在向内地海关递交的单证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四、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远洋海运转陆运的码头等。
五、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陆运转海运码头等。
六、此联载货清单共__页
本栏目填写每一联的页数,如果其中一联有清单或附页,则需填写该联与清单或附页的总页数。如:此份载货清单有2页货运清表,则此栏目填写“此联载货清单共3页”,清单的每一联后面都必须附2页货运清表。
七、项目
一个货柜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对加工贸易企业货物,本栏目填写货物在加工手册备案时的序号。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此联载货清单共__页注明。
八、货物名称及规格
为便于内地与香港海关对进出境商品名称的认可,此栏目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禁止使用本地方言填写,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九、标记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或唛头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包装方式及数量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
十一、重量/净重*(公斤)
“重量(公斤)”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小数。“净重(公斤)”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小数。应同时填写毛重和净重。
十二、价格(港币/人民币)
本栏目按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三、付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交付货物予运输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付货人不需盖章,出口香港的货物,付货人必须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四、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收货人必需盖章,出口香港的货物,收货人不需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总件数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十六、总重量/总体积
本栏目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公斤,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总体积填写货物的实际体积数,单位为立方米,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七、货柜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集装箱号及规格(即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冷藏货柜,必须注明。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之间使用“;”符号分隔。
十八、运输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此三个栏目填写承运该批货物的内地陆路运输公司(该公司必须在内地海关登记备案并具有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十九、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并按内地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的监管方式。
二十一、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写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二十二、进(出)境地/指(启)运地
“进(出)境地”填写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口岸海关,“指(启)运地”填写进、出境货物转关运输的内陆海关。
二十三、车辆海关编号
填写车辆备案时海关提供的司机簿上的条形码的编号。
二十四、填写的栏目不得涂改。
标签: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2
20
00
03
3年
年第
第7
73
3号
号关
关于
于《
《内
内地
地海
海关
关及
及香
香港
港海
海关
关陆
陆路
路进
进/
/出
出境
境载
载货
货清
清单
2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 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国质检认[2003]260号)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4-09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