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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393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3号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为帮助陆路进出境货运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正确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保证新版《载货清单》数据质量,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内地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3位数字的条形码。为便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及查询,进入内地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1至4的载货清单(如:1000000000011、3000000000052),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5至9的载货清单(如:6000000000005、8000000000007)。
      二、车牌号码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内地和香港车牌号码。
      三、进/出境日期
      第一、二联的“进/出境”与第三至六联的“出/进境”相对应,应根据货物进出境的情况删去不适用的部分。以进入内地的货物为例,在第一联上删去“出”字,则第三至六联的“进”字也同时被删去,表明该车由香港出境到内地,反之亦然。本栏目填写的进出境日期以午夜0时为界。如车辆跨午夜0时过境,需注明。如在午夜0时之前向香港海关递单,午夜0时之后向内地海关递单,必须在向内地海关递交的单证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四、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远洋海运转陆运的码头等。
      五、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陆运转海运码头等。
      六、此联载货清单共__页
      本栏目填写每一联的页数,如果其中一联有清单或附页,则需填写该联与清单或附页的总页数。如:此份载货清单有2页货运清表,则此栏目填写“此联载货清单共3页”,清单的每一联后面都必须附2页货运清表。
      七、项目
      一个货柜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对加工贸易企业货物,本栏目填写货物在加工手册备案时的序号。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此联载货清单共__页注明。
      八、货物名称及规格
      为便于内地与香港海关对进出境商品名称的认可,此栏目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禁止使用本地方言填写,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九、标记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或唛头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包装方式及数量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
      十一、重量/净重*(公斤)
      “重量(公斤)”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小数。“净重(公斤)”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3位小数。应同时填写毛重和净重。
      十二、价格(港币/人民币)
      本栏目按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三、付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交付货物予运输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付货人不需盖章,出口香港的货物,付货人必须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四、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收货人必需盖章,出口香港的货物,收货人不需盖章。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总件数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十六、总重量/总体积
      本栏目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公斤,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总体积填写货物的实际体积数,单位为立方米,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七、货柜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集装箱号及规格(即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冷藏货柜,必须注明。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之间使用“;”符号分隔。
      十八、运输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此三个栏目填写承运该批货物的内地陆路运输公司(该公司必须在内地海关登记备案并具有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十九、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并按内地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的监管方式。
      二十一、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写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二十二、进(出)境地/指(启)运地
      “进(出)境地”填写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口岸海关,“指(启)运地”填写进、出境货物转关运输的内陆海关。
      二十三、车辆海关编号
      填写车辆备案时海关提供的司机簿上的条形码的编号。
      二十四、填写的栏目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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