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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关于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修改和完善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467次

                                   海关总署公告(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统一试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试用,对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加强两地海关的执法互助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经过一年试用过渡,并在广泛征求运输业界、现场海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车辆启用修订完善后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空车启用一式两联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2)进行申报。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准予使用。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来往内地与香港之间货运车辆(含空车),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3.《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3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出境载货清单”及空车专用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一、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填写
    (一)如“项目”栏空间不足,可自行扩大复印“项目” 栏,填写后附在清单上。
    (二)“付货人或货物转运代理名称及地址(盖章)”栏,该栏目既可填写货物付货人包括海外付货人名称,也可填写香港货物转运代理人名称。
    (三)“货柜箱数量/规格/编号”栏。如承载两个以上集装箱时,必须全部填写相关内容。
    (四)“(香港)承运公司名称”栏,为保证香港有关部门的作业需要,该栏目必须填写。
    (五)“内地运输公司(盖章)”栏,该栏目由在内地注册的从事该票货物内地与香港两地运输的运输公司盖章确认。
    二、关于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填写
    (一)空车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一式两联,是专门用于“空车”申报的载货清单。
    (二)空车的类型包括:载有空集装箱的集装箱牵引车、无集装箱的空架牵引车、空拖头车以及箱式货柜空车。
    (三)“项目”、“合同协议号”、“转运货物”等栏目由左下角至右上角划斜线,表明该栏目不需填写。
    (四)装载空集装箱的空车需填写“货柜箱数量/规格/编号”栏目,“总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两栏目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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