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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9-01-05 15:12:00  来源:  浏览:208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将于20091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取消证件签发日期,增加旅客始发地、旅客目的地,详见附件1

      二、继续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三、进出境承运旅客的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参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088号公告有关要求实施。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技术热线电话:01065193355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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