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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4号 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
    发布时间:2008-11-27 16:42:00  来源:  浏览:261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4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12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六、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有关办法公布前,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出口手续。
      
    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七、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103101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待税率确定后,企业即可凭关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到业务现场办理通关手续,如不能及时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可先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上述调整详见附件12008121日至200912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12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12l日起调整)8公告84fj1.tif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12l日至20091231日)8公告84fj2.ti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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