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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号 中国政府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28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号)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发布的200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世界海关组织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或HS注释),该注释是关于协调制度各品目的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的唯一解释。
      根据协调制度,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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