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一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70页,品目26.2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行 在本页倒数第9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十四项: “十四、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第177页,品目27.10,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倒数第16行 在本页倒数第16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四)项: “(四)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油。” 第379页,在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注释描述第一行,将原文修改为: “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第404页,第29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一、 删除倒数第二行; 二、 将倒数第一行的“三”改为“二”。 第500页,品目38.25,注释条文,第四部分第(四)项,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本组主要包括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城市垃圾及废有机溶剂除外。它们通常为多相混合物,可呈液态,也可呈半固态分散体,分散于水介质或非水介质中,粘度各有不同。它们在报验时不适合继续作为原产品使用。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品目26.20),以及主要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第1132页,品目84.8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 以及非自动油脂喷嘴(品目84.87)。” 第1144页,第八十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其他非电气零件应归入品目84.87。” 第1153页,品目85.08,注释条文,本页第22-2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第1158页,品目85.1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所称“手提式电灯”,仅指使用时握在手中或随身携带,或附属在手提物品或物体上的电灯(即电灯及其电源)。......” 第1258页,品目90.10,注释条文,本页第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 第135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第11―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是,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并能将视频游戏控制板连接到其他系统上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不包括在内(第十六类)。”